一、不准擅自表态、越权批办和处理监督执纪调查处置事项。
二、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擅自处理问题线索。
三、不准泄露、扩散问题线索内容、处置方式、进展情况、工作安排、领导批示等情况。
四、不准打探、交流工作任务以外的监督执纪调查处置工作情况或应保密的内容。
五、不准擅自查看、复制、留存监督执纪调查处置材料。
六、不准私存、调换、外借、占用、私分涉案款物。
七、不准以案谋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八、不准擅自或单独会见涉案人员及其请托人、接受涉案人员及其请托人的钱物、宴请及其他好处。
九、不准为涉案人员及其请托人出谋划策、牵线搭桥。
十、不准在审查调查取证、定性量纪中隐瞒案情、徇私舞弊,或为涉案人员开脱。
十一、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所联系单位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十二、不准有其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工作纪律以及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