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监察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强化对履职全过程的监督,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监察官法第二章对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赋予监察官前所未有的权力,可以监察“百官”。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监察官依法行使国家监察权,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担当和使命情怀,忠诚履职尽责。此次通过的监察官法,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体现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义务,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依规依纪依法,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由党章和宪法赋予,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要做实做细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防范权力“任性”“脱轨”。监察官法充分总结提炼现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要求,吸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经验,要求加强党组织监督,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察权。
“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官作为执纪执法者,应当带头遵纪守法,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要勇担“风霜”之任,主动担责履职。古人用“风霜之吏”来喻指监察之职,御史之任。从汉朝一家三代监察官的鲍宣、鲍永、鲍昱,到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北宋名臣包拯;从廉洁一生、纠弹奸恶的元代监察御史张养浩,到明朝布衣蔬食、生活清苦的海瑞。纵观古代历史,不难发现,“能尽心敢救天下之弊,敢当天下之责者”是诸多监察官所共有的风骨气质。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清廉自律的风骨、为国为民的忠诚、无私无畏的品格,跨越时代依然历久弥坚。新时代的监察官,要向这些古圣先贤学习,不仅要做到自身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更要积极主动担责履职,不畏艰难,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做到极致。
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