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市一家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防止对企业的重复检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同市一家检查制度。
第二条 按照行政执法管辖规定,市、县两级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只能由一级(个)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关系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除外),不得多头重复检查。
第三条 依照首查为主,协调统一的原则,省属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市和区县(市)属职能部门不再检查;市一级职能部门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区县(市)职能部门不再检查;区县(市)职能部门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市级职能部门不再检查;市或区县(市)属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已履行检查职责的,省属行政机关若再行检查,由市级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依照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企业进行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税务、质监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2次;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尽可能实行联合检查,并从严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和检查的次数。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的内资企业予以免检,批准免检期限为2年。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征订报刊等;严禁中介机构向企业强行服务和收费。
第六条 对企业实施例行检查,必须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向企业下达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须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单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执法机关负责人签批,并报同级优化经济建设软环境办公室(以下简称优办,下同)备案;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对企业的临时性检查,必须报同级优办备案,其中对市委、市政府认定的重点保护企业的临时性检查,必须报同级优办批准,检查时必须在该企业的涉企事项登记簿上进行签字登记。企业有权拒绝不按以上规定实施的任何检查。检查中涉及收费和罚款的,须事前报同级优办备案。
第七条 违反同市一家检查制度的,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二、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实行限期办结。
第三条 审批部门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具体审批事项,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能当即办理的当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理由,最迟不能超过两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当日一次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中心受理的投资项目送达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时,审批部门必须按照小型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大中型复杂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要求,及时审结并将审批意见书报送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中心。
第五条 审批部门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订每一审批事项及其具体工作环节办结时限,报市优办审定后在市内有关媒体公开作出承诺并实施。
第六条 审批部门所受理的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报经省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将其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算为限时办结时限。
第七条 审批部门要实行一个窗口负责制。对受理事项建立限时办结台账,由办事窗口对办理的全过程负责,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不能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的,要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并将延长期限及其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对违反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的,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取消年终评先、评奖资格。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同级纪委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举报和投诉。
三、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部门利益驱动引起的乱收乱罚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对企业的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教育和限期改正为主,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企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非主观原因发生的,时间较短,且性质、情节、后果均属轻微的,对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对企业的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免罚但存在自由裁量幅度的,执法部门以最低标准和档次进行处罚。
第五条 各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执法特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定,制定“首查先行责令改正”的实施细则,并报同级优办备案。
第六条 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不按规定履行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四、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在全市各单位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保卫人员、勤杂人员等不对外工作的人员除外)为首问责任人,必须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
(一)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应办理事项,要及时、准确地予以办理;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认真说明需要补充的手续或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办理时间。
(二)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解答事项,要耐心给予讲解、说明;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咨询有关部门,给予准确答复。
(三)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确实无法办理或解答的事项,要说明情况,并给予指导帮助,不能一推了之。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接受咨询、办理投诉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对工作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要如实记录并交单位领导和相关机构处理。
第四条 单位对各科室和工作人员落实首问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同级优办、市纪委效能监察室对各机关单位的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经查证属实的,第一次被投诉,当事人年度岗位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二次被投诉,单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年度岗位考核只能评为不称职;年度内被投诉超过三次的,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并进行组织处理,单位直接负责人年度岗位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对不负责任、态度恶劣、处理不当,造成上访或严重损害单位形象的首问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挂牌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全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实行挂牌上岗制度。
第二条 实行挂牌上岗制度的单位要在明显位置标明内部科室名称。
第三条 实行挂牌上岗制度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必须在胸前佩戴胸卡或胸牌,胸卡或胸牌上要标明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并有工作人员相片。
第四条 来单位办事的人员要求查看工作人员的胸卡或胸牌时,工作人员应无条件出示,不得隐藏或拒绝。
第五条 同级优办对挂牌上岗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挂牌上岗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由同级优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六、“经济环境110”制度
第一条 在市优办设立“经济环境110”(电话:4204110),由专人受理投诉举报和提供热线服务。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和市内企业在筹办、报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均可向“经济环境110”投诉举报。
第三条 “经济环境110”要在接到投诉举报后24小时内作出处理,答复投诉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四条 “经济环境110”要对需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要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转送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五条 各级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经济环境110”的工作,明确专人及时办理“经济环境110”交办、转办或督办的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向“经济环境110”报送办理结果。对逾期未办结的,“经济环境110”要下发催办通知书。
第六条 对有诉不理、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不依法办理甚至弄虚作假办理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典型案件通报和黄牌警告制度
第一条 市、县两级优办每年召开1-2次典型案件通报会,通报全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并通过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第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同级优办给予黄牌警告:
(一)违反中央、省、市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规定,发生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单位;
(二)被中央、省、市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所发生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单位;
(三)各级优办每半年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统计,连续两次有效投诉案件数最多的单位;
(四)在群众测评活动中连续两次排名在倒数1-6名的单位;
(五)对优办交办、转办或督办的事项没有回音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被优办连续两次发放催办通知的单位。
第三条 年度累计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由同级优办提请有关部门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或责令其引咎辞职,对直接责任人由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条 出示黄牌警告由同级优化经济建设软环境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有效防止对企业的重复检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同市一家检查制度。
第二条 按照行政执法管辖规定,市、县两级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只能由一级(个)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关系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除外),不得多头重复检查。
第三条 依照首查为主,协调统一的原则,省属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市和区县(市)属职能部门不再检查;市一级职能部门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区县(市)职能部门不再检查;区县(市)职能部门已履行检查职责的,市级职能部门不再检查;市或区县(市)属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已履行检查职责的,省属行政机关若再行检查,由市级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依照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企业进行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税务、质监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2次;其他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检查每年不得超过1次。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尽可能实行联合检查,并从严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和检查的次数。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的内资企业予以免检,批准免检期限为2年。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征订报刊等;严禁中介机构向企业强行服务和收费。
第六条 对企业实施例行检查,必须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向企业下达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须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单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执法机关负责人签批,并报同级优化经济建设软环境办公室(以下简称优办,下同)备案;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对企业的临时性检查,必须报同级优办备案,其中对市委、市政府认定的重点保护企业的临时性检查,必须报同级优办批准,检查时必须在该企业的涉企事项登记簿上进行签字登记。企业有权拒绝不按以上规定实施的任何检查。检查中涉及收费和罚款的,须事前报同级优办备案。
第七条 违反同市一家检查制度的,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二、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实行限期办结。
第三条 审批部门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具体审批事项,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能当即办理的当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理由,最迟不能超过两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当日一次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 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中心受理的投资项目送达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时,审批部门必须按照小型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大中型复杂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要求,及时审结并将审批意见书报送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中心。
第五条 审批部门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订每一审批事项及其具体工作环节办结时限,报市优办审定后在市内有关媒体公开作出承诺并实施。
第六条 审批部门所受理的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报经省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将其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算为限时办结时限。
第七条 审批部门要实行一个窗口负责制。对受理事项建立限时办结台账,由办事窗口对办理的全过程负责,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不能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的,要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并将延长期限及其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对违反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的,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取消年终评先、评奖资格。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同级纪委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举报和投诉。
三、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部门利益驱动引起的乱收乱罚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对企业的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教育和限期改正为主,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企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非主观原因发生的,时间较短,且性质、情节、后果均属轻微的,对社会危害和影响较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对企业的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免罚但存在自由裁量幅度的,执法部门以最低标准和档次进行处罚。
第五条 各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执法特点、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定,制定“首查先行责令改正”的实施细则,并报同级优办备案。
第六条 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不按规定履行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四、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在全市各单位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保卫人员、勤杂人员等不对外工作的人员除外)为首问责任人,必须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
(一)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应办理事项,要及时、准确地予以办理;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认真说明需要补充的手续或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办理时间。
(二)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解答事项,要耐心给予讲解、说明;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咨询有关部门,给予准确答复。
(三)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确实无法办理或解答的事项,要说明情况,并给予指导帮助,不能一推了之。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接受咨询、办理投诉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对工作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要如实记录并交单位领导和相关机构处理。
第四条 单位对各科室和工作人员落实首问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同级优办、市纪委效能监察室对各机关单位的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经查证属实的,第一次被投诉,当事人年度岗位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二次被投诉,单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年度岗位考核只能评为不称职;年度内被投诉超过三次的,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并进行组织处理,单位直接负责人年度岗位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对不负责任、态度恶劣、处理不当,造成上访或严重损害单位形象的首问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挂牌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全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一律实行挂牌上岗制度。
第二条 实行挂牌上岗制度的单位要在明显位置标明内部科室名称。
第三条 实行挂牌上岗制度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必须在胸前佩戴胸卡或胸牌,胸卡或胸牌上要标明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并有工作人员相片。
第四条 来单位办事的人员要求查看工作人员的胸卡或胸牌时,工作人员应无条件出示,不得隐藏或拒绝。
第五条 同级优办对挂牌上岗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挂牌上岗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由同级优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六、“经济环境110”制度
第一条 在市优办设立“经济环境110”(电话:4204110),由专人受理投诉举报和提供热线服务。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和市内企业在筹办、报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均可向“经济环境110”投诉举报。
第三条 “经济环境110”要在接到投诉举报后24小时内作出处理,答复投诉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四条 “经济环境110”要对需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要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转送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五条 各级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经济环境110”的工作,明确专人及时办理“经济环境110”交办、转办或督办的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向“经济环境110”报送办理结果。对逾期未办结的,“经济环境110”要下发催办通知书。
第六条 对有诉不理、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不依法办理甚至弄虚作假办理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典型案件通报和黄牌警告制度
第一条 市、县两级优办每年召开1-2次典型案件通报会,通报全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并通过媒体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第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同级优办给予黄牌警告:
(一)违反中央、省、市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规定,发生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单位;
(二)被中央、省、市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所发生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单位;
(三)各级优办每半年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统计,连续两次有效投诉案件数最多的单位;
(四)在群众测评活动中连续两次排名在倒数1-6名的单位;
(五)对优办交办、转办或督办的事项没有回音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被优办连续两次发放催办通知的单位。
第三条 年度累计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由同级优办提请有关部门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或责令其引咎辞职,对直接责任人由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条 出示黄牌警告由同级优化经济建设软环境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