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民生资金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蒋文中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文中在担任安化县梅城镇民政所所长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支取现金支票的方式挪用临时救助、优抚等民政资金2410256.87元,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被告人蒋文中主动归还151300元给梅城镇财政,尚有2258956.87元未归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文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民政所所长兼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优抚、临时救助等民政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非法活动,部分款项系特定款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蒋文中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继续追缴被告人蒋文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58956.87元,退还安化县梅城镇人民政府。
被告人蒋文中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