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对沅江市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原副大队长孙练武犯受贿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孙练武在担任沅江市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副大队长兼沅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驻联合同创公司警务室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练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练武收受杨某华的60万元的柴油款债权,最终至案发并未实际获得该债权,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实际结果没有发生,应认定为受贿罪未遂。据此,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孙练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孙练武的违法所得11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的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