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对原沅江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罗琪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人罗琪在沅江市公安局马公铺派出所工作期间,受马公铺派出所所长指派对涉嫌伤害刘伯勋的聂纯昌进行问话调查,并将涉案的发令枪没收。罗琪未能正确履职,后该案既未对刘伯勋进行伤情鉴定,又未对发令枪进行鉴定,案件不了了之。2017年6月,罗琪曾受聂纯昌之请托,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聂毅(聂纯昌之侄儿)出面打招呼,并示意聂毅的叔叔聂茂春将聂毅的枪支弹药等涉案物品处理。另在聂纯昌违法犯罪时,罗琪为其通风报信、打探案情、说情关照,成为聂纯昌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法院还查明被告人罗琪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罗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被告人罗琪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的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