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益阳市纪委监委对益阳市环保局赫山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蔡剑明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蔡剑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在日常环境监管中履职不力,对宏安矿业环境违法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明知宏安矿业涉嫌暗管偷排有毒物质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改变案件定性,不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要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
蔡剑明身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将国家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蔡剑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以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