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9日,沅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化县经济开发区工委委员、副主任邓孟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邓孟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沅江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邓孟军在担任安化县经济开发区工委委员、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6.89万元。2017年9月,邓孟军在分管工程建设、征拆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采用甲方供材方式采购多肋波纹管需要启动招投标程序而未启动,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2.9024万元。
沅江法院认为,邓孟军在被留置之前,主动要求向专案组交代其违纪违法问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孟军在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