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遵纪守法,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4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安化县小淹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伍彪醉驾问题。
2020年2月27日14时,伍彪酒后驾车行驶至小淹镇百福村路段造成交通事故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0年9月,安化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伍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2月,伍彪受到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开除公职处分。
二、大通湖区政务中心原主任周天翔醉驾问题。
2021年2月3日19时,周天翔酒后驾车行驶至河坝镇五一路书鼎商城路段造成交通事故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为醉酒驾驶。2021年3月,大通湖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天翔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1年7月,周天翔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三、资阳区沙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贺鹏醉驾问题。
2020年11月17日20时,贺鹏酒后驾车经过资阳区马良路与幸福渠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1年6月,资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贺鹏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7月,贺鹏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四、益阳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综合科科长胡竞平酒驾问题。
2020年10月21日20时,胡竞平酒后驾车行驶至高新区康富路与玉兰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2021年1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给予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胡竞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要从以上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充分认清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带头遵纪守法,牢牢守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纪法底线,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各级党组织要坚决扛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做到常敲警钟,防微杜渐。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移送公职人员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实现纪法衔接、纪法贯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大执纪监督力度,注重加强和执法机关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准确掌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等违法情况,严肃查处酒驾醉驾问题,有效释放监督常在、震慑常在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