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县纪委通报3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
1.县农机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谢某、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黄某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谢某任县农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对上级的要求和规定执行不力,2012年12月召开局党组会提议并决定以单位名义向农机经销商违规收取农机经销费,用于单位招待费开支;对干部职工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以致下属购机办工作人员在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严重违纪,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2015年5月14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谢某党纪立案调查,按程序免去谢某县农机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黄某作为县农机局纪检组长,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对局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违规行为不仅不制止、不报告,而且在局党组会上违规同意以单位名义向农机经销商收取农机经销费,用于县农机局的招待费开支。2015年11月3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黄某党纪立案调查。
2.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某、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局长曹某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在开展在编不在岗和“吃空饷”等问题的专项整治工作中,徐某作为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对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走过场,主持召开局党组会同意并决定扣留停薪留职人员工资作为单位预算外收入用于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并在上报有关情况时隐瞒本单位停薪留职人员情况。2015年11月3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徐某党纪立案调查。
曹某作为县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对局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违规行为不仅不制止、不报告,而且在局党组会上违规同意扣留停薪留职人员工资作为单位预算外收入用于单位公用经费支出。2015年11月3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曹某党纪立案调查。
3.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彭某、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徐某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2012年3月,县棉花原种场为了建职工集资住宿楼,借建种子贮藏仓库及办公用房综合楼的名义向县农业局书面报告。彭某作为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不遵守党的纪律,在其管理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明知县棉花原种场的行为违规还召开局党组会研究并同意其建职工集资住宿楼。2015年6月25日县纪委给予彭某党内警告处分。
县农业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徐某,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对局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2015年6月25日县纪委给予徐某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