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省纪委坚决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了10名省管党员领导干部,其中有9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现将有关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1.湘南学院原党委书记肖地楚为其弟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问题
2014年下半年,肖地楚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在学院资金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同意财务人员从湘南学院苏仙校区教职工住宅区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专用账户借款700万元给其弟肖某某(私营业主)用于偿还企业银行贷款。此外,肖地楚还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省发改委原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杨世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问题
2010年,杨世芳之子杨某(私营业主)与他人合伙经营长沙湘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专门从事省发改委组织分配的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咨询服务。在杨某的经营活动中,杨世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提供了政策文件和审批信息,介绍了咨询业务,帮助其经营的公司获得了补助资金220万元。据杨某等人交代,杨某经营获利1300余万元。此外,杨世芳还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怀化市政协原副主席杨冬英为其侄女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问题
2005年上半年,鹤城区财政局副局长谢某(杨冬英侄女)与他人合伙开办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为得到杨冬英的关照,谢某邀请杨冬英入股该公司。杨冬英表示同意,并入股50万元。此后,谢某多次利用杨冬英的影响请各医院相关领导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予以关照。2007年至2009年,谢某3次给杨冬英分红共计60万元。此外,杨冬英还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湖南生物机电职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楚琼湘为其弟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问题
2013年,楚琼湘在未经院务会和党委会研究的情况下,违规批准其弟楚某某(私营业主)所在公司建设本院校园一卡通项目,楚某某的公司获利16万余元。此外,楚琼湘还有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日报社)原党组成员、社务委员薛伯清为其弟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问题
2004年4月,时任湖南在线公司副总经理薛伯清授意其弟薛某某(私营业主),以相关亲属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了长沙市和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市智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市和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华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违规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并先后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10份广告业务合同,与某公司签订了1份期限为5年的广告业务合同。上述两家公司分别支付薛伯清人民币1370万元和504万元。此外,薛伯清还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领导干部的亲属与他人合伙承揽工程,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亲属从中分得利润,领导干部知情
6.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为其妻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问题
2008年至2011年,私营业主朱某向陈明宪之妻周某提议合伙承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周某不参加实际运作并分得50%的利润。陈明宪和周某表示同意。之后陈明宪给相关人员打招呼,帮助朱某顺利中标。事后陈明宪夫妇收受朱某所送人民币200万元。此外,陈明宪还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成员、省高管局局长冯伟林为其弟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问题
2008年至2010年,冯伟林之弟冯某某(私营业主)与王某商定到湖南高速公路承揽项目,中标后冯某某不参与施工并分得50%的利润。冯伟林收到二人请托后,利用职权找相关负责人打招呼,帮助其承揽工程。王某中标后分多次送给冯某某人民币1500万元。冯某某将收受1500万元之事告知了冯伟林。此外,冯伟林还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邹和平为其子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问题
2005年至2007年,私营业主范某等人为得到时任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邹和平在承揽业务上的关照,向邹和平之子邹某提出合伙做高速公路项目。邹某表示同意,并将此事告诉了邹和平。邹和平为规避影响,让邹某不要直接参与工程,只从中收取好处费。之后邹和平在具体项目中,通过给相关人员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其中标。范某送给邹某人民币75万元,邹某将此事告诉了邹和平。此外,邹和平还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永州市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冷水滩原区委书记邓荣卿为其子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问题
2004年至2006年,私营业主蒋某与邓荣卿之子邓某商议由二人共同开发区政府某项目,邓某不出资,也不参与经营,双方平分利润。后邓某将上述情况告诉了邓荣卿,邓荣卿表示同意。之后邓荣卿给相关人员打招呼,帮助其顺利中标。蒋某送给邓某人民币75万元,邓某将此事告诉了邓荣卿。此外,邓荣卿还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子女经营活动需要而收受他人所送财物
10.怀化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自成为其女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问题
2009年至2010年,怀化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自成利用职权,通过向相关人员打招呼等形式,为私营业主李某承揽项目、协调项目中的问题提供了帮助。在此过程中,李自成将即将从广州美院毕业的女儿李某某介绍给李某认识,李某表示可以支持其在广东创业。李自成提出李某某拟成立广告公司需要200万元启动资金后,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李某某200万元。李某某将该200万元投资到自己广告公司,并告诉了李自成。此外,李自成还有其他严重违反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报指出,上述案件中,涉案的领导干部均利用了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的直接为亲属本人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有的对亲属与他人合伙承揽工程、从中分得利润提供帮助和支持,有的为子女经营活动需要而收受他人所送财物。这些行为表现形式不同,但都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损失,影响很坏,必须依纪依法坚决惩处、严肃追责。
通报强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把握“高线”和“底线”要求,结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断加强党性修养,“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要认真学习有关党纪条规,知纪明纪守纪,大力倡导和培育良好家风,管好身边的家人和亲属,不为利益所惑,不为亲情所累,公私分明、秉公用权,绝不让手中的权力沦为家人、亲属谋取私利的工具。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当起主体责任,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督促有关部门针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公共资金、项目管理等重点方面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有权任性、以权谋私。要把握“四种形态”要求,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日常的教育监督管理,突出抓早抓小,发现打招呼、批“条子”、走“门子”等不良苗头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要按照省委部署要求,认真开展领导干部亲属子女经商问题专项清查,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如实填报相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整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开展摸底、抽查,对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填报不实、隐瞒不报的领导干部,依纪依规追责。要加强对相关案件线索的发现、管理和处置,严肃查处领导干部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利益的案件,持续形成有力震慑。要坚持“一案双查”,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在处置此类问题中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失职渎职、姑息迁就的,要严肃查究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