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通报五起违反“禁酒令”行为的典型案例

来源:市纪委 作者:易纪轩 发布时间:2017-03-15

一、市工商局赫山分局3名人员工作日中餐违规饮酒被查处。2017年2月7日(星期二)上午,市工商局赫山分局泉交河工商所所长黄东来受兰溪镇朋友邀请到兰溪镇的“曹家菜”饭店吃中饭。之后,黄分别给市工商局赫山分局欧江岔工商所所长刘小波和市工商局赫山分局泥江口工商所副所长彭学才打电话,邀请他们一起中餐,黄东来、刘小波和彭学才三人在此次中餐均有饮酒。经查实后,市工商局免去了黄东来、刘小波、彭学才三人的职务,分别给予黄东来、刘小波、彭学才党内警告处分,并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赫山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付志斌、泥江口工商所所长文明安和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赫山分局纪委书记郭献忠给予诫勉谈话,对履行“一岗双责”不力的赫山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郭飞、艾民给予通报批评。

二、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长春派出所干警工作日中餐违规饮酒、对抗审查被查处。2017年2月8日(星期三)上午,长春派出所民警陈建丰受战友的邀请去皇家湖“浩友湖岸”饭店106号包厢聚餐,陈同时邀约了长春派出所民警张介春、熊奇剑以及另一位战友一同前往。这次聚餐共有8人参加,期间有5人饮酒,其中陈建丰、张介春参与饮酒。

2月8日下午,资阳区纪委通过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通知陈建丰、张介春、熊奇剑前往区纪委接受调查。长春派出所教导员高新华得知情况后,分别要求陈建丰、张介春、熊奇剑(参与中餐,未饮酒)谎称三人均处于休假期间。经查实后,资阳区纪委分别给予陈建丰、张介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的长春派出所民警熊奇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长春派出所教导员高新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公安局对未主动向组织报告高新华提供虚假情况的长春派出所副所长袁曙波、何伟平及做假会议记录的长春派出所内勤卜烜批评教育,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副局长曾独明进行诫勉谈话;市纪委对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政委吴铁光(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进行诫勉谈话。

三、市交通系统4名工作人员工作日中餐违规饮酒被查处。2017年2月16日(星期四)中午,市公路局路政支队副支队长郭放华在沙头镇“佳顺”酒店二楼大厅宴请资阳区公路局沙头战备渡口所所长陈龙山、沙头镇城建办工作人员潘跃进、市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拆迁部长陈杰强、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局副局长易济平等10人,其中陈龙山、潘跃进、陈杰强、郭放华等4名公职人员均参与了中餐违规饮酒(郭放华处于休假期),易济平中餐饮酒且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另外,陈龙山有参与赌博行为。经查实后,资阳区纪委给予潘跃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陈龙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交发投公司给予陈杰强党内警告处分,市交通运输局给予易济平党内警告处分。

四、桃江县民政局4名工作人员工作日中餐违规饮酒被查处。2017年2月16日(星期四)中午,桃江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胜军,福利股股长熊学军,社会组织党工委办公室主任赵伟才,社会组织管理股股长曹向明等4人,在曹向明同学家吃中餐,4人在就餐中均有饮酒行为。经查实后,桃江县委免去张胜军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职务,桃江县民政局党组对熊学军、赵伟才、曹向明3人作出免职处理。桃江县纪委分别给予赵伟才、曹向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胜军、熊学军党内警告处分。

五、南县水利系统6名工作人员工作日中餐违规饮酒被查处。2017年2月28日(星期二)上午,南县水务局排灌站站长孙志刚带队,与南洲镇水利管理二站党支部书记兼站长滕建平、南洲镇水利管理一站副站长贾定锋、浪拔湖镇水利管理一站办公室主任刘金红等人组成机电排灌检查组到浪拔湖镇水利管理二站检查机电冬季维修工作,浪拔湖镇水利管理二站站长黄建国、副站长孟良化、工作人员邱军辉、李佳勇陪同检查,中午12时中餐(公务接待),滕建平、贾定锋、孟良化、邱军辉、李佳勇、刘金红6人在工作日中餐饮酒。经查实后,南洲镇人民政府、浪拔湖镇人民政府分别免去滕建平、贾定锋、孟良化相应职务,南县纪委分别给予滕建平、贾定锋、孟良化、邱军辉、李佳勇、刘金红党内警告处分,南县水务局对孙志刚进行诫勉谈话,浪拔湖镇人民政府对黄建国进行诫勉谈话。负有主体责任的浪拔湖镇党委委员、政协联络组组长尹伏秋,负有监督责任的浪拔湖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庞长桂受到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