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来这要反映的问题是,2017年6月我受了一个处分,单位和纪委审理室骗了我,早知道处分这么重我不会同意的,我要申请重新调查。”3月1日,恰逢周二接访日,我在信访接待室值班接访,南县某局干部来到接访室反映问题。由于其举报的内容与纪委、与我所分管的案件审理室密切相关,如果举报属实,说明我们干部队伍出现了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根据信访人的讲述,我立即调取了当年的违纪案卷。翻阅案卷后我初步了解到,2017年6月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工作纪律被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原县监察局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违纪事实清楚,他对处分决定亦无异议。
“既然违纪事实清楚为何说单位和纪委骗了他?处分决定中明确了申请复议的途径和时效,为何不在复议期内申请复议,而是过了这么久来信访举报?是否有什么隐情?”带着疑问,我随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
通过走访审理该案的审理室干部了解得知,“这不是他第一次上访举报审理室了,当年他受到处分后,未向县监察局提出过申诉、复核,早已过了复核时效。基于他的上访诉求,我室破例受理了他的申诉,但在接访过程中他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也未对认定的违纪事实提出异议。经再次认定,其违纪行为仍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原案件审理室主任告诉我:“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后会影响到受处分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考核评优等,具体是由人社部门依规执行。该信访人之所以不服,真实的诉求是他认为处分不仅降了他的岗位等级,还影响了他之后继续考评职称,进而导致他退休前评不到副高,退休工资就少了。”
听完这些,我恍然大悟,心里也基本有谱了。随后我又到县人社局相关部门就这一情况做了详细的政策咨询,工作人员的回复证实了原案件审理室主任的说法。职称评审工作是每年度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各系列(专业)评审标准条件执行,评审条件均以当年度发文为准。
调查至此,原来所谓的“欺骗”是随着政策调整,该信访人的违纪后果比他预先知道的后果要重,所以才有了纪委“骗”了他,处分给“重”了的“误会”。
此“重”非彼“重”,问题已经查清,举报不属实。但我内心没有感到一丝放松,因为多年基层工作,与群众打交道的经验让我知道,“如果只是查清问题,在回访中将举报不属实的结果回复给举报者,没有真正解决举报者诉求,不仅无法为干部澄清正名,还会被理解成“官官相护”,很可能还是在做无用功。”
为彻底化解这一矛盾,我决定帮助他与县人社局相关部门、他所在单位人事股之间沟通协调,最终得到了他在正式退休前还能依规参加一次职称评审的答复,相关工作人员也会配合他尽快完成评审申报以免错过时效的答复。虽结果未能达到他的预期,但其真实诉求得到了回复,“误会”也就消除了。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群众对我们的要求不仅仅是要我们证明是非对错,更多的是向我们求助,希望我们帮助解决问题。”这次处信处访让我意识到,要解决矛盾就要敢于直面问题,不回避矛盾,要提高政治执行力,要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时刻谨记“为官避世平生耻”,做一名心系群众的党员干部。